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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具体操作如下: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下材料: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依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不相关的,应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